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22财保4号
申请人:上海贯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WBQ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RYKDK1H(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贯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内二号厂房(一幢,内有数间厂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贯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579637.91元的担保。2022年1月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贯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内二号厂房(一幢,内有数间厂房),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418元,由上海贯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