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22财保4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RYKDK1H(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贯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WBQ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贯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2)皖1622财保4号民事裁定,查封位于蒙城县经济开发区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内二号厂房(一幢,内有数间厂房)。被保全人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供60万元的银行存款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期限一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位于蒙城县经济开发区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内二号厂房(一幢,内有数间厂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