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22民初961号之三
原告: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RYKDK1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良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196998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枫公司)与被告上海良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
繁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称,1、判令被告退还熔喷设备一套;如无法返还的,支付原告折价款340万元详见设备清单明细表;2、判令被告交付全新韩国进口模头二套;如无法返还的,支付原告折价款140万元含购买合同、购买发票、进口报关单、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熔喷设备一台,合同总价款680万元。被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340万元给蒙城繁枫公司,付款用途备注为预付款。后原告与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前述销售合同的总价款变更为340万元。2021年5月26日,被告甲方、出让方与案外人上海君昌实业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就甲方享有的对原告债务人的债权本金、利息、二个模头的留置权等全部依法转让予乙方。2021年6月3日,上海君昌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退还货款3,666,800元、支付违约利息664,913元、车间改造费961,531.34元、律师费88,000元;上海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1月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君昌实业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666.800元及该款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目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君昌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万元;三、被告上海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上海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君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双务合同中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上海良勤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原告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恶意隐瞒了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若协议双方产生争议,由甲方(异议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异议人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均在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号,故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良勤实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若协议双方产生争议,由甲方(异议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海良勤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金山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良勤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