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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4民初2438号 原告:山东三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三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三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三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山东三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