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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中誉东莲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2民终4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蒙城***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RYKDK1H,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无锡中誉东莲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854006X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街道堰新路311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蒙城***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中誉东莲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6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中誉公司赔偿***公司相关损失110万元及购买零部件款238580.4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公司有理由相信***能代表中誉公司洽谈案涉相关事宜。***系代表中誉公司与***公司进行沟通的人员,案涉合同也是由***通过微信传递加盖中誉公司公章后再交由***公司盖章,***公司有理由相信***可以代表中誉公司洽谈相关质量问题的处理。2.案涉机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审法院不予鉴定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导致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公司与***之间的微信聊天可以看出,中誉公司提供机器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公司第一时间进行反馈,明确表示要退还机器,繁丰公司提出退货未超过约定的检验期。中誉公司拖欠***公司货款近60万元,***明确表示将该货款进行抵销案涉机器款项,***公司才未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一审中,***公司对案涉机器提出鉴定申请,但未得到准许,导致其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3.***公司购买的材料款应当由中誉公司支付。中誉公司将机器送达时,因该机器需要购买PVC管材等材料,而中誉公司对送货地址安徽蒙城并不熟悉,便在微信群内委托***公司进行购买相关材料,费用由中誉公司承担。中誉公司提供了当地购买相关材料的购货小票等予以证明,该项主张应当得到支持。4.中誉公司存在逾期交货情形,应当承担***公司因此造成的112万元损失。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了送货时间,中誉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按期进行供货,两台机器逾期共计12天。按合同约定,中誉公司应按每日千分之五进行赔偿。机器无法正常使用也导致***公司在测试过程中损失了20吨基布,加上订单无法按期履行的违约金,合计损失达112万元,应当由中誉公司承担。 中誉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中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货款130万元及违约金(以2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中誉公司、***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公司退还水驻极成套设备2套,中誉公司退还已付款150万元;2.中誉公司支付***公司代为购买零部件款238580.40元;3.判令中誉公司支付未按时安装产生的违约金112万元;4.判令中誉公司赔偿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8日,中誉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编号20200918的《采购合同》1份,主要约定以下内容:***公司向中誉公司采购水驻极成套设备(定制放卷、水驻极系统、水处理系统、烘干系统、分切收卷等配套设备)2套,单价140万元/套,合同总价款280万元,含13%增值税。产品质量及质保:自安装调试合格完毕日起12个月。交货时间为第一套收到预付款后3天发货,第二套收到预付款后7天发货。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完成1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全款50%定金(140万元),货到现场调试完成稳定生产7天内付30%(84万元),余款20%(56万元)在稳定生产一个月内付款尾款,同时中誉公司根据所收款项开具等额13%增值税专票交于***公司。设备的安装调试:发货安装前双方提前沟通好安装细节,***公司提前做好安装准备工作。质保期职责和售后服务:设备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在质保期内,第一个周期易耗品由卖方中誉公司负责(比如水驻喷头、网帘)后期由买方***公司自行负责,设备备件由中誉公司提供。中誉公司有责任对于正常使用条件下损坏的备件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公司解决不了的问题中誉公司安排售后人员进行售后,若是质量问题免费,若是***公司问题有偿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设备运行要求:设备到达***公司工厂后进行安装,安装时间为5天,在有合格基布的情况下生产出正常合格的P2布,如因中誉公司原因超过一周未能正常运营,每超出一天按照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进行赔偿,如超出一周后设备未能进行生产***公司有权进行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安装调试期间***公司需积极配合中誉公司。熔喷基布通过水驻极设备后油性过滤率性能升至小样水驻极参数(***公司提供样布盖章封样、同等基布、同等测试条件)。设备产能:25克重产线速度不低于17米每分钟,30克重产线速度不低于15米每分钟,40克重产线速度不低于12米每分钟。设备运营稳定性,以30天运营为标准视为设备合格为最终验收。违约责任:中誉公司逾期交货,每天需支付***公司订单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中誉公司设备完工后,并到约定付款日,***公司不支付尾款。每天需支付中誉公司订单金额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超过10天不支付,则中誉公司有权处置该套设备,并无需退还定金。合同附件约定辅助配套设备(用户自理件)为接至设备的压缩空气源、电源、风机出口至室外的排湿管道、接至电柜的电力设施。 合同签订后,***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向中誉公司转账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9月28日转账支付40万元,于2021年2月11日转账支付10万元,共计支付150万元。2021年3月19日,中誉公司向***公司致催款函,要求***公司支付全部或部分余款。 关于设备发货和安装调试时间,中誉公司述称:第一套设备于2020年9月22日发货,于9月24日到达***公司并于同日进行安装,后于9月28日安装调试完毕。第二套设备的部分部件于9月27日发货,9月28日到达***公司,因9月28日***公司支付了40万定金,故其余部件也于当日发出,于10月6日到达***公司,于10月8日开始安装,10月13日安装完毕。由于第二套设备的电源接通时间为10月14日,气源接通时间为10月16日下午,在***公司电源、气源、水源都正常供应后,中誉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调试第二套设备,在使用***公司提供的基布经第二套设备生产后达到P2标准。***公司则表示:第一台设备于2020年9月22日到达***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实际安装完毕,但截至2020年10月6日以及10月28日调试时设备仍无法正常使用。第二台设备于2020年10月8日到达***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实际安装完毕,同样至今无法正常生产合格的P2布。 一审诉讼中,中誉公司、***公司一致确认“正常合格的P2布”是指使用案涉设备后达到FFP2布技术指标的熔喷布,该指标分两种测试,一种油性测试,在95流量下过滤率应大于94%,一种是盐性指标,在95流量下过滤率应大于99%,本案中双方是使用油性测试指标。 一审诉讼中,中誉公司为证明其本诉主张和反诉抗辩意见,主要提供以下证据: 1.蒙城***与中誉东莲水驻极安装进度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2020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其中202010月1日中誉公司人员(微信备注名“***”)在群内告知“机器已经调试完成”“这是我们带来的测试布,过机生产”,并发送两次效率测试数据的照片1张,该照片显示①95L/min流量下加载后过滤效率99.791%,最低过滤效率为99.729%;②95L/min流量下加载后过滤效率99.405%,最低过滤效率为99.276%。2020年10月10日***公司人员(微信备注名“***”)在群内告知“现在还有技术问题我们做的基布都是100阻力以下的,经过水驻极以后阻力都高了20-30而且不稳定,这个问题得你们技术解决”,并发送效率测试数据照片2张,该两张照片分别显示95L/min流量下加载后过滤效率99.847%,最低过滤效率为99.823%,气流阻力113.5Pa;95L/min流量下加载后过滤效率99.682%,最低过滤效率为99682%,气流阻力115.8Pa。证明目的:中誉公司所供设备在2020年10月1日调试完成,***公司并未对调试情况提出异议,根据测试结果设备符合质量标准,后续***公司在10月10日发送的测试数据也符合生产质量标准,***公司所提出的阻力过大的原因是其使用的基布阻力大,与设备无关。 2.FFP2技术指标,该指标显示测试阻力Pa<170,测试要求25克双层测试,40克单层测试,油性颗粒物过滤率>94%,油性测试流量95L/min。证明目的:使用案涉设备生产出的布符合技术要求。 3.蒙城***与中誉东莲水驻极安装进度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2020年10月14日至10月17日),其中2020年10月14日中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群内告知“今天贵司到晚饭后才把电源接通,试了一下气源,确认无法使用,明天如果气罐不到,仍然无法完成完整试机,届时造成的拖延,不属于我司责任”“另外也请贵司员工也具备一些主人翁精神,有些需要协助的地方不要直接就说不是你们的事,大家都是希望尽快把机器调试成功”。证明目的:设备安装延误系***公司造成,现场调试时***公司没有相关人员跟进。 4.中誉水驻极现场安装微信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2020年10月17日进行设备调试并测试过滤效率,中誉公司人员(微信备注名“中誉东莲***”)在群内发送效率测试数据照片,该照片显示在95L/min流量下,12次测试的加载后过滤效率和最低过滤效率均在96%以上。证明目的:中誉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完成第二套设备的调试,且设备质量符合要求,使用设备生产出的布符合数据要求。 5.安徽博森水驻极二号产安装进度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2020年12月17日),其中微信备注名为“***”的人员(中誉公司认为系***公司***)在群内询问“滕总啥情况呀”,微信备注名为“***”的人员(中誉公司认为系***公司员工)在群内告知“两台机同时停了,都开不了”“两台机器都是正常运转过程中同时停机,然后显示页面点击启动启动不了”。证明目的:2020年12月17日中誉公司所供两台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因***公司拖欠设备款故中誉公司远程停机。 6.中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微信备注名“***”的人员(中誉公司认为系***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2021年1月28日***要求***安排设备款,***答复“这两天正在要钱给你们准备付呢”“最近真的实在紧张,我让营业在要货款呢,一到马上给你们付点”,并表示付款“最快速度下周二之前”;2021年2月2日、2月7日***再次催要货款,***答复“应该是9号会付你们”;2月9日、2月10日***询问有无付款,2月11日***生转账记录,并表示“初八如果钱到账我会再付点给你们”。 7.***公司向中誉公司发送的增补设备项目清单,证明目的:该清单中未涉及因产品质量而索赔的相关内容,中誉公司所供设备合格。 8.2021年4月22日中誉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通话录音光盘和书面整理资料,证明目的:在双方协商付款时***公司未提及产品质量问题,中誉公司所供设备合格。 9.购买清单及凭证16份,证明目的:***公司所提供的设备清单中的第1至41项的材料已由中誉公司购买。 经质证,***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设备无法安装以及未按约送货的责任在中誉公司而非***公司,截至诉讼时,案涉设备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并非如中誉公司所说不存在质量问题。对证据2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该标准来源不明,无法实现证明目的。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案涉两台设备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公司多次与中誉公司协商,但中誉公司均未提出解决方案,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对证据5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公司一直与中誉公司所谓的工作人员***沟通协商,案涉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是客观事实。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恰恰证明***公司一直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但因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公司为了避免损失而迟延支付货款,***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仅是普通员工。对证据7、8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从双方聊天记录无法看出案涉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公司一直与***沟通赔偿问题。对证据9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无法证明中誉公司实际购买了相应物品。 一审诉讼中,***公司为证明其反诉主张及本诉抗辩意见,主要提供以下证据:1.安徽生产线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2020年8月11日9月17日,对应水驻极1号线安装记录)、安徽博森水驻极二号产安装进度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1月,对应中誉公司2台水驻极线安装记录)、蒙城***与中誉东莲水驻极安装进度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2020年10月20日至12月17日)及照片,其中安徽博森水驻极二号产安装进度微信群内,微信备注名为“***,***”的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在群内发送微信称“正常运行从这里漏水严重需改进”“朱总,到现在依然无法正常运行,就两个师傅在现场,处理进度太慢无法正常开机!抓紧时间给出方案处理,设备没有正常运转前人员不要撤离”,于10月8日向微信备注名为“***”的人员(***)告知第一台水驻极设备运行中发现的7个问题点;2020年10月14日,微信备注名为“***”的人员在群内发送微信称“换卷换不了卡死,装了一个多月了调了一个月了什么时候才能正常”。蒙城***与中誉东莲水驻极安装进度微信群内,微信备注名为“***”的人员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2号机昨天下半夜一直出现这个问题,开一半,突然就报警”“3号机水泵压力不稳定”,微信备注名为“拥抱平凡&(变频厂家)”的人员答复“一会就好,有一个过冲过程”“变频器上有2号、3号字样”;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3号机,速度17开不起来”“还是老问题,烘箱里面卷布”;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3号机备用气胀轴没有齿轮”;于2020年11月15日告知“3号机收卷气涨轴滑卷,每一大卷都有这种情况,塑料管夹不紧,气打得很足都没用”“2号机,链接处断了”“从昨晚到现在,每一大卷,里面都有一小卷或者两小卷像这样的不合格品,大概有100公斤了”;2020年11月22日微信备注名为“***”的人员在群内询问中誉公司法定代表人***“2台设备的EDI装置什么时候过来装,你要不给我时间我就明天自己购买从你们货款扣除”,***回复“我们已经安排EDI了,及时到你们那安装”,***回复好的。证明目的:1.中誉公司所供两台设备出现延期供货和延期安装调试;2.中誉公司所供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正常生产合格产品,导致设备闲置无法正常使用。2.增补设备项目清单、安装采购清单,证明***公司按照中誉公司要求购买部分零部件并支付相关费用。 经质证,中誉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其中安徽生产线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中所涉时间段为2020年8月11日至9月17日,与中誉公司所供案涉设备的到货时间不一致,案涉设备系于9月下旬后到货,且该微信群中没有中誉公司人员;蒙城***与中誉东莲水驻极安装进度微信群的内容与中誉公司提交的证据5的内容一致,可证明当时案涉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不存在质量问题;其余聊天记录均在2020年12月17日之前,与设备质量无关。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清单中所购产品无对应合同依据,中誉公司未同意无偿向***公司供应清单中所涉零部件,且***公司也未证明系用于案涉设备上。增补设备项目清单中序号1至34项,中誉公司提供的两套设备中的水处理系统是向佛山市海的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公司采购的南京海余环保产品没有用在案涉两套水驻极设备上,***公司提供的水驻极1号线安装记录资料可以证明其向别的厂家采购了水驻极设备。增补项目清单中的水驻极安装协助序号1至14项,按合同规定中誉公司提供的是指导安装调试服务,合同附件第8项也明确水电气等辅助配套设备属于用户自理件。水驻极安装采购清单序号1至41项无法证明用在中誉公司提供的水驻极设备上,也没有经过中誉公司签字确认,且按合同附件第8项规定水电气等辅助配套设备属于用户自理件。 一审诉讼中,***公司明确其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系案涉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提交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案涉两台水驻极设备能否按照合同约定生产出合格的P2布、是否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设备产能、设备运营稳定性进行鉴定。鉴定标准为P2布技术指标,双层25克或单层40克熔喷布,以油性测试为指标,95L/min流量下过滤率大于94%即为合格的P2布。检测使用的合格基布指未经过滤处理的普通熔喷布,表面需均匀光滑、阻力尽量低、过滤尽量高的基布。针对***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中誉公司的意见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另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公司于2022年2月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已远超法律规定期限和法院指定期限,故应不予准许(驳回)***公司的鉴定申请。2.本案已无鉴定必要。根据合同约定,设备运营稳定性,以30天运营为标准视为设备合格为最终验收,案涉设备于2020年11月满30天开始正常生产,一直到2021年7月19日首次开庭审理期间,***公司均未提出质量异议,只是对案外人的款项提出抵销部分设备款,在其达不到目的的情况下才申请鉴定,显然设备是合格的。3.案涉设备核心部件水处理系统已缺失和损坏。两套设备完整是鉴定的必备条件,而根据中誉公司现场查看情况,设备已基本报废,很多辅助设备已被***公司自行拆除,尤其是两套水处理系统,其中一套水处理系统已被***公司拆除并缺失,另一套水处理系统中的纯水置备核心膜元件反渗透膜已被***公司拆除丢弃并已损坏。 以上事实,有合同、付款凭证、催款函、快递单、物流信息查询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技术指标、录音、购买材料清单、购买凭证、增补设备项目清单、安装采购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中誉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中誉公司应按约履行设备交付、安装及调试义务,***公司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关于中誉公司是否承担迟延安装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设备到达***公司工厂后进行安装,安装时间为5天,在有合格基布的情况下生产出正常合格的P2布,如因中誉公司原因超过一周未能正常运营,每超出一天按照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进行赔偿”。根据该条款,中誉公司需承担每日安装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违约金的前提系中誉公司所供设备在安装完毕后无法在一周内正常运营,而非中誉公司未在5天内完成安装。现***公司以中誉公司存在迟延安装为由适用该违约条款,并据此计算得出违约金112万元,与合同约定不符,计算方式和结果也存在明显错误,故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的代为购买零部件费用238580.40元,因***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零部件应当由中誉公司采购或中誉公司指示***公司代为采购,也未证明该些零部件系用于中誉公司所供的案涉两台设备之上,更未证明其实际支出了上述费用,故其要求中誉公司支付代为购买零部件费用238580.4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的因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失100万元,因***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不予支持。 关于中誉公司所供两台设备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公司用以证明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中,安徽生产线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2020年8月11日至9月17日)中虽提及部分设备质量问题,但聊天时间发生在案涉两套设备发货之前,显然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安徽博森水驻极二号产安装进度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和蒙城***与中誉东莲水驻极安装进度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虽然也提及了部分质量问题点,但与和设备使用目的息息相关的设备产能、设备生产成品过滤率方面的质量问题并未涉及,故无法看出案涉设备存在影响使用目的的严重质量问题。其次,中誉公司与***公司均表示案涉“正常合格的P2布”是指经案涉设备生产后进行油性指标检测,在95L/min检测流量下能够达到94%以上的过滤率的熔喷布。根据中誉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调试检测数据照片,均显示在95L/min流量下检测的案涉设备生产后的熔喷布达到了94%以上的过滤率。再次,中誉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1月底向***公司人员***催讨货款,***并未提出质量抗辩,反而多次承诺付款。虽则从工商登记来看***并非如中誉公司所述系***公司的负责人,但***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在案涉水驻极设备的安装进度群内,系***公司就案涉买卖合同的参与方,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具备基本了解,如设备确系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公司在中誉公司催要货款时不作丝毫提及,有违基本常理。最后,合同约定在支付140万元定金后,***公司需在货到现场调试完成稳定生产7天内付30%。***公司在2020年9月底付清第一期定金140万元,后***公司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10万元,该10万元系对应合同约定的货到现场调试完成稳定生产7天内需支付的30%款项。从***公司的付款行为,也同样可看出案涉设备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严重质量问题,否则,***公司可拒付剩余全部设备款。综上,***公司要求解除双方所签采购合同,并要求中誉公司退还已付款15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中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130万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中誉公司要求***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公司明确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中誉公司未提交其因***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也并未明确设备稳定运行的具体日期,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对中誉公司主张的超出合理部分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关于***公司所提鉴定申请,鉴于案涉设备系用于提高熔喷布过滤率的水驻极设备,与新冠疫情相关,具有一定时效性,合同已明确约定以30天运营为标准视为设备合格为最终验收,也即***公司提出设备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为安装调试后30天,现***公司在收货后一年多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已超出了合理期限。且***公司也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案涉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誉公司货款130万元及违约金(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二、驳回中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7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05元由中誉公司负担560元,由***公司负担21545元(该款已由中誉公司预交,由***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迳付中誉公司,法院不再退还);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8834元,由***公司负担。 二审经审理,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庭审中,***公司明确:1.对于中誉公司主张的案涉合同剩余款项金额没有异议,因***从***公司拿走了一批价值70万元的货物,当时***跟***公司谈好从案涉机器款项中扣除。因***以案外其他公司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目前***公司正在起诉,尚未有判决结果。2.对于***的身份,***公司称虽然***经办了案涉合同的签订,但仅是负责对外采购和销售,对具体生产环节并不清楚。3.案涉机器不达标具体是指设备生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能,过滤率不稳定。依据为2020年11月15日微信群中提到两台机器出现严重质量问题,12月17日提出两卷坯布报废。中誉公司称前一个问题在微信群中已经答复,因喷嘴使用时间长孔径磨损而需要更换,后一个问题是因为***公司未付款,中誉公司设置的远程停机,微信中***公司工作人员明确是正常运转过程中同时停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誉公司提供的案涉设备是否存在根本质量问题,***公司是否存在损失。 关于质量问题,***公司明确系指产能不能达到合同约定以及过滤率不稳定,但均未提证据证明。首先,***公司在诉讼之前,包括整个微信聊天记录中,从未提出过关于产能的异议。关于过滤率的问题,从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案涉机器生产的P2布经检测过滤率均符合双方一致认可的质量指标。***公司称过滤率不稳定,但从微信群中亦无法证明***公司曾提出过滤率不稳定的问题。其次,中誉公司一再向***公司催要案涉款项,***公司的合同经办人员均表示资金紧张,会安排款项,从未提出质量问题的抗辩。***即便如***公司所称系业务员,但其具体经办案涉合同,关于合同项下的机器款项支付和质量问题的跟进亦属于其职权范围。其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系中誉公司的员工,中誉公司也明确***系中间介绍人。从***公司二审中明确***以其他公司名义与***公司签订过其他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证明,***公司对于***并非中誉公司员工实际上是明知的。因此***不能代表中誉公司向***公司做出承诺,***公司亦明确已经另案起诉,***的抵扣承诺与本案无关。其四,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设备自安装调试合格完毕起12个月为产品质保期。***公司提出的设备产能问题和过滤率不稳定问题,在质保期内均未向中誉公司主张过,一审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未支持***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公司主张的112万元损失系中誉公司未按时安装产生的违约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全款50%定金140万元,设备到达后安装时间为5天,如因中誉公司原因超出一周未能正常运营按照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赔偿,如超过一周后设备未能进行生产则***公司有权退货等。从双方的陈述来看,中誉公司一方主张安装时间第一套为到货后4天,第二套设备为到货后7天,中间有2天为国庆假期;***公司一方主张安装实际第一套为到货后7天,第二套为到货后11天。首先,***公司未能按约支付预付定金,亦存在逾期支付的违约情形;其次,根据双方陈述的送货和安装时间,即便如***公司主张的,仅第二套设备略有延期;其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中誉公司迟延几日完成安装给其造成了损失;其四,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均未就逾期支付预付定金和逾期安装的轻微违约行为提出过异议。综上,即便中誉公司存在延迟安装的违约行为也与***公司迟延支付预付定金的违约行为相互抵消,***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因此存在损失,***公司主张的该112万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零部件款,***公司虽然提供了购买的小票等证据,但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该零部件与案涉设备有关,另一方面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零部件款为中誉公司委托***公司购买,无法证明款项应当由中誉公司承担。对于***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7.22元,由上诉人蒙城***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