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咸劳人仲案字(2021)第129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对该裁决不服,已在领取上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陕0116民初2266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田瑞生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杨战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邢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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