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379号
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15187Y,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5537E,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胥立,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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