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4487号
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公司,系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牛新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党晓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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