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683号
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号沣东新城火烧寨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15187Y。
法定代表人:陈军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沣惠北路9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49644A。
法定代表人:牛新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448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尾号:2031)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实际控制金额330000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448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