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444号
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15187Y,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5537E,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胥立,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22)陕0302财保3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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