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180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15187Y,住所地陕西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红,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935B,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张恒,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84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941.1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钟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