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6902号
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丰,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韩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景常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宝鸡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8元,减半收取3059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李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