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9289-2号
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红。
委托代理人权拴、李程,系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亚为。
本院在审理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80元,其余退回原告。
审判员  王平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