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5961号
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23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法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23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31元,由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智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屈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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