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解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424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1月04生。
被执行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靳海超,总经理。
本院依法以(2020)陕0112执42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陕AL15**捷达牌车辆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陕AL15**捷达牌车辆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