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财保393号
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靳海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仕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腾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汇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腾信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汇华物资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261元,退还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梦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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