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汇华物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58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XXXXXXXXXXXXXX1827。
法定代表人:靳海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仕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腾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21号新零售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XXXXXXXXXXXXXX24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汇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21号新零售区7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61000071973675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腾信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汇华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82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XX园XX路XX号XX号楼XX幢XX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2022年1月30日至2025年1月29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石吉祥
书记员曲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