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某某和诚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39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浩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兆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柏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晶,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靳海超。
被申请人:陕西省***和诚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石祥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浩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和诚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陕西浩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陕0102民初13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和诚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1474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陕西浩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和诚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浩诚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我院作出(2020)陕0102民初132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和诚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1474元的冻结或者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和诚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1474元的冻结或者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