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金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978号
申请人: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法定代表人:樊江涛,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茜,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安,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靳海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21)陕0117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太华北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4805元。现申请人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东大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太华北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48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晓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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