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洛市易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02民初66-1号 申请人:商洛市易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晨光路南段晨光街B座4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MA70T1T6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与太华路交汇处奇星御园12幢1单元10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6602982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商洛市易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洛市易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商洛市易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陕1002民初66号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4年1月15日,申请人商洛市易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洛市易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