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民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洛市易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商洛市易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诚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3)陕10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3)陕10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洛市易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函
(2024)陕10民终512号
商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2024)陕10民终512号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是指:
本案中,鉴定机构未进行现场勘查,只是依照当事人双方各自提出的黄土和砂岩比例计算出两个造价结果,而双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比例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对于黄土和砂岩比例没有给出客观中立专业的意见,导致争议部分造价高达1501086.66元,该鉴定意见明显存在问题。一审认定“根据佰薏公司与夜村林场的审核定案表记载,原告施工的地点标注为荒山,栽植的树种全部为侧柏,在市政府印发的实施方案通知中,侧柏对应的栽植条件为土层贫瘠地块,原告主张施工的砂岩比例为95%,更符合客观实际。”该认定将土地贫瘠地块直接推定为砂岩地缺乏充分依据。因此,因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导致本案工程造价事实不清。请你院在重审时从查明事实的角度出发,协同鉴定机构确定鉴定方案,查明黄土和砂岩的比例,确定工程造价。
以上问题请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
二○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