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02民初6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与太华路交汇处奇星御园12幢1单元10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6602982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洛市易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晨光路南段晨光街B座4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MA70T1T6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洛市易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4日作出(2023)陕1002民初66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全反担保并请求解除对其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全反担保,本院已裁定对登记在***名下位于商洛市商州区××街(产权证号:商州区字第00004895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2608********)、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1024********)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