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1002民初25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其与上诉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上诉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1002民初2568-1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88元(上诉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预交100元,被上诉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12788元),减半收取6444元,由被上诉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闫莉霞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瓅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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