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2民初138号
原告: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军,男,汉族,1970年04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丹凤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张隽,董事长。
原告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余 四 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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