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09日立案。申请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申请人陕西佰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