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802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610115198512293274),男,汉族。
被执行人榆林市腾宇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飞
**与榆林市腾宇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市劳仲案字[2015]第345号调解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腾宇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腾宇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安全B证的转出手续,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腾宇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市劳仲案字[2015]第345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杨宏宾
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