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5922号
申请人:西北舜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浩,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北舜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北舜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北舜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晓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