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6民初1950号
原告:西北舜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南路榆溪雅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556649196。
法定代表人:张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彬,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国,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
被告:***,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里铺镇人。
被告:***,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辛店乡人。
原告西北舜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西北舜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北舜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绥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