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舜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北舜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终1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茂,北京京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辉,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北舜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南路榆溪雅园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国,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9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90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忠东
审 判 员 崔文静
审 判 员 王伟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白文文
书 记 员 郝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