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26民初90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林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乾佑街道办石镇社区迎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1100607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