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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26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局长。 第三人:陕西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陕西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2022年3月23日作出的(2022)陕1026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向其支付工程款3664376.8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8815元和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给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工作,被执行人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农历春节前夕给申请执行人支付了40万元。对于下欠部分,被执行人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其正在向柞水县财政局争取过程中,但由于县财政局暂未拨款,因此暂时没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到位。同时,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正在努力想办法自筹资金,但资金到位尚需一定的时间。在此情况下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2)陕1026执412号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执行。2024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因被执行人涉党政机关,本院不便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行为,多次通过12380全国举报平台反映或者向陕西省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并要求对本院不作为的强制执行行为予以监督。为促使该案公平公正执行,同时消除当事人顾虑,本院将该案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执行。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2024)陕10执他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柞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6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由山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销案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