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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基汇科装配建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维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6)陕0881执保975号 某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6)陕0881民初59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26)陕0881民初59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6年6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33124.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7年6月9日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6)陕0881民初5978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