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维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维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维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凯智实业有限,住所地:**安市碑林区草场坡**字**号**州花园**幢**单元**层**室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省渭**市富平县华朱乡页坡村**塬组。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维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陕0103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