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维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维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申2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省韩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陕西维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住**安市碑林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安市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凯智实业有限,住所地:**安市碑林区草场坡**字**号**州花园**幢**单元**层**室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9月6日出生,住陕**省渭**市富平县富平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维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