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维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维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10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维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甲字50号九州花园4幢2单元9层20902室。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关于陕西维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陕西维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892700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田某某名下房产一套,首封案件处置该房产后,本案参与分配296498元,被执行人暂无可其它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596202元及利息,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