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路泰实业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5877号
原告:杜勇,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晶,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颖花,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路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马焕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杜勇与被告陕西路泰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杜勇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杜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杜勇负担。
审 判 员 李 红 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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