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民申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新纽沃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39号鼎祥.风华美锦3幢16-1、2、3、4,实际经营地重庆市万州区九池乡黄梅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83303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利川市创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土产小区6号楼五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6830928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锦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路中段西门口北侧6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7065156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
庆市万州区九池乡黄梅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新纽沃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纽沃德公司)、利川市创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格尔公司)、陕西锦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仅判决新纽沃德公司承担支付责任错误,(2019)最高法民申5243号民事裁定中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案涉项目的开发单位有创格尔房地产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系创格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创格尔公司应当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2、***应得工程款应为鉴定报告确定的金额,一审法院在鉴定金额的基础上扣除管理费和利润明显错误。综上,请求通过再审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
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