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瀚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瀚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闽联中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428号
申请人: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B0GCBJ2N。
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X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04615U。
法定代表人:何XX。
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5157号。申请人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4907.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陕西XX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4907.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04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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