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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3民初1856号
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普陀区六横镇政府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虞先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权,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中煤美晶物业公司美晶大厦****(B)。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
被告:舟山市普陀区渔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路**
法定代表人:黄钦洲。
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渔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现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40元,由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左雯洁
书记员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