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威海顺亨贸易有限公司、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755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顺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龙山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MA3EM4X65Y。
法定代表人:林荣珍,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中煤美晶物业公司美晶大厦三区402室(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661293955W。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顺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6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85084.40元及执行费2525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7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3日、2021年12月3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12个月,均未有实际控制金额,暂时不足以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3××××号、鲁B8××××号、鲁B7××××号、鲁B2××××号轿车四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股权、不动产、保险理财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李凯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