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02民初158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8635939996。
负责人:李绪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栋,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中煤美晶物业公司美晶大厦三区402室(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661293955W。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
被告:张勇,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黄英,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山东省航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汉城路3号美晶大厦二区一楼137-7室(蛙声一片创客园)(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740367932T。
法定代表人:鲍明哲。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市南支行”)与被告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国际公司”)、张勇、黄英、山东省航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航运设计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市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诚国际公司、张勇、黄英、山东省航运设计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市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诚国际公司立即向中国银行市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25万元及利息277644.79元(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利息、复利、罚息等,已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2.判令自2021年12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产生的贷款利息由中诚国际公司承担;3.判令中国银行市南支行对山东航运设计院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房产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张勇、黄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中诚国际公司、张勇、黄英、山东省航运设计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5日,中国银行市南支行与中诚国际公司签订编号为2021年青中银南借字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青中银南借补字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合同,约定中诚国际公司向中国银行市南支行借款2533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1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季结息。2021年1月15日,中国银行市南支行与山东航运设计院签订编号为2021年青中银南抵字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山东航运设计院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房产作为抵押物为中国银行市南支行与中诚国际公司之间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2533万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证号为鲁(2021)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2021年1月18日,中国银行市南支行与张勇、黄英签订编号为2021年青中银南保字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张勇、黄英为中国银行市南支行与中诚国际公司之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2533万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三年。2021年1月21日,中国银行市南支行依约向中诚国际公司发放贷款2533万元。现因中诚国际公司未按约还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市南支行有权宣布本合同贷款立即到期,并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诚国际公司、张勇、黄英、山东航运设计院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21年1月15日,中国银行市南支行与中诚国际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1年青中银南借字002号),约定:本合同属于中诚国际公司与中国银行市南支行签署的编号为2021年青中银南授字001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单项协议;中诚国际公司向中国银行市南支行借款2533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3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起算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则为当月最后一日,首期利率为截至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基点,在重新定价日,按截至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基点进行重新定价,作为该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对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就逾期部分计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逾期当期执行的贷款利率上加收50%,对中诚国际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按照上述结息方式以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中诚国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中国银行市南支行的支付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中国银行市南支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全部立即到期,并要求中诚国际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中国银行市南支行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损失,有权行使担保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2021年1月15日,中国银行市南支行与山东航运设计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1年青中银南抵字001号),约定:山东航运设计院以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抵押物清单”的财产为中国银行市南支行与中诚国际公司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2533万元;被担保债权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抵押物为山东航运设计院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的房产。
2021年1月21日,中国银行市南支行与山东航运设计院就后者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鲁(2021)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
三、2021年1月18日,中国银行市南支行与张勇、黄英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1年青中银南保字002号),约定:张勇、黄英为中国银行市南支行与被告中诚国际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1年青中银南授字001号《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自上述《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2533万元,被担保债权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保证期间为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张勇、黄英承诺完全了解主合同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四、2021年1月21日,中国银行市南支行向中诚国际公司发放贷款2533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1日。
五、中诚国际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12月21日,尚欠中国银行市南支行借款本金2525万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共计277644.79元。
本院认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国银行市南支行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但中诚国际公司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中国银行市南支行有权要求中诚国际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市南支行有权以山东航运设计院提供抵押的鲁(2021)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项下财产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533万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等所有应付款项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
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张勇、黄英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533万及利息、复利、罚息等所有应付款项范围内对中诚国际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诚国际公司、张勇、黄英、山东航运设计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截至2021年12月21日的借款本金252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277644.79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张勇、黄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务本金余额2533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所有应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额,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有权对被告山东省航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鲁(2021)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不动产证明项下的财产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533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所有应付款项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38元,减半收取8471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