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财保165号
申请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中煤美晶物业公司美晶大厦三区402室(B)。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周,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民,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海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姚付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