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大象国际B座806号。
法定代表人:焦自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港区中煤美晶物业公司美晶大厦三区402室(B)。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维嘉,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日照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2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一、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等1022320.4元及利息58000、案件受理费7081.5元;二、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前述文书及邮政特快专递被执行人未送达到,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已经搬迁至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办公,本院重新送达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委托单位人员到庭,被执行人表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理财、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少,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多个账户被另案冻结本案系轮候冻结;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B3××**号、鲁B8××**、鲁B7××**、鲁B2××**等4两小型汽车,因未实际控制未处置;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经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滕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