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55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中美美景物业公司美景大厦三区402室(B)。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鲁0211民初82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34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而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211执5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衍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