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济宁市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1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特17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济宁市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一、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济宁市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441922.8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银行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四、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36819.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左状根
书记员  殷太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