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财保435号
申请人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镜泊中路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101105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3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3171521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9月26日生,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
申请人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65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远大聚众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号×房屋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