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财保304号
解除申请人: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善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101105Q。
被申请人:成都酷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241476XX。
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与成都酷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渝0109执保98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成都酷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丹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包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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