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安基砼业有限公司

微山县安基砼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26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安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付村镇前寨村南6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微山县,住微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安基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2020年2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信息,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对此不要求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2020年2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2020年2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安基砼业有限公司的债权1202931.00元及迟延履行金均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