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安基砼业有限公司

南通中民融和燃气有限公司、微山县安基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23民初5266号 原告:南通中民融和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县安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中民融和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县安基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中民融和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通中民融和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