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古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1财保67号 申请人:扬州市古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1446163元,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144616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